结果加重犯有哪些,结果加重犯的具体罪名和法条

文史通4年前历史故事问答581

结果加重犯的具体罪名和法条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373786.htm

结果加重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结果加重犯 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

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

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

犯罪行为所致。(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

见,而又未预见的。结果加重犯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由

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

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

是这种情况。(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

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

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

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

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

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中,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有什么区别、联系

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则规定了一定层次的罪行单位。

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在刑法中,什么是结果加重犯?请举例。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常见的故意犯罪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刑期增加六个月。

刑九取消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有哪些?

原刑法认定绑架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的情节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认定一罪,即绑架罪,适用法定刑加重情节;刑九对此内容进行修订,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应认定为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以上。

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结果加重犯

刑法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

“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失之过窄。但是,如果认为重结果可以出于故意,就难以区分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同时,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归根到底是故意犯,故“广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又失之过宽。比较而言,折中的结果加重犯概念是适宜的,即所谓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过失致发生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较重刑罚处罚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较重刑罚的规定,直接规定单独的加重处罚的法定刑较为妥当,如此,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本意,也便于司法操作。

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重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发生了,不问基本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未遂,均构成结果加重犯既遂,不发生未遂问题。

转化犯

一、转化犯的出现

在我国转化犯这一理论是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出现的新现象,转化犯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理论,还没有取得像牵连犯、吸收犯等一样的理论地位。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出现这一新的现象,并在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笔者认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而此行为在处罚时不以原来的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现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以这个转化现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二、转化犯在刑法条文的表现

对于转化犯,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这些条件必须在刑法条文中加以确定。在刑法典中出现的转化现象有: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条件的,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际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6、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

7、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抢劫罪。

罪数问题主要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一罪和数罪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条件,但是转化犯则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在处罚上也是以转化后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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