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名没有重名的,市名也没有重名的不过县名镇名有重名的特别是村名更是重名的多
同一地名下,不允许重名的。但是不同的地名是允许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指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能重名,但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1、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2、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3、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在同一省,工商登记机关也不同,是可以用相同的名字的。
除非是驰名商标可以跨地区跨类别进行保护外,其他企业的名称仅仅局限于登记机关辖区和相应的类别内进行保护。 两个公司名称已构成相同且在同一行业内,即违反“申请的字号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的原则,很可能无法通过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1)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③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④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注: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1)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2)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3)企业因本条第(1)、(2)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和国家领导人重名并不犯法。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扩展资料:
姓名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姓名权
EXCEL表格中搜索出重名的单元格,可使用条件格式快速找出。
方法步骤如下:
1、打开需要操作的EXCEL表格,选中需要查找重名的单元格,在开始选项卡找到样式,点击“条件格式”。
2、选择“突出显示单元格规则”,然后在弹出的选择菜单中选择“重复值”。
3、菜单值选择“重复值”,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4、返回EXCEL表格发现已成功将重名单元格选择标记。
同一地名下,不允许重名的。但是不同的地名是允许的。
比如中国亚新XX。那么就只会有一个。比如某某省亚新XX。那么一个省只能有一个。但是其他省的也能有。比如某某市亚新XX。可能就会非常多了。你公司的性质是当地的家政。如果不是想全国扩张。那么这种重名不会有任何影响的。如果想做成全国公司,就注册以 中国 开头的公司。或者是集团公司。就不会出现重名了。网络推广的话,不会有人搜索 亚新家政,来找你的公司。知道有“亚新”这个公司了就直接找你了。要找也是搜索“鹤壁家政”。你搜索下“鹤壁家政”就知道,你们的网络推广其实很一般。所以,重名的问题。根本不会影响到网络推广。
需要更改名字,如果不改就会被犯讳,甚至还要杀头。
在古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他的姓名、生辰八字、属相、小名等都不允许臣民与他有重名重音的字。所以古代生活在古代的人,如果刚出生时起了名字,改朝换代了,姓和名都要改。
《公羊传·闵公元年》说:“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这是古代避讳的一条总原则。避讳的对象其中第一类就是帝王,对当代帝王及本朝历代皇帝之名进行避讳,属于当时的“国讳”或“公讳”。
如在刘秀时期,秀才被改成茂才;乾隆曾下诏门联中不许有五福临门四字,为的是避讳顺治帝福临之名。有时甚至还要避讳皇后之名,如吕后名雉,臣子们遇到雉要改称野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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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在起名避讳上的方法如下:
1、同义字回避法,也就是为避讳皇帝名而用同义的字。
比如秦朝时对避讳管的很严,不充许任何人冒犯秦始皇的名字。秦始皇名正,于是很多人在起名字时,都不会起正。即使取了“正”字,也要改为与“正”字相近的同意义词,而且凡是与“正”有关叫法全部更换。“正”的同义字是“端”,正月也就改成了“端月”。
2、同音字回避法。古代有的朝代为避讳皇帝的名字,还采用一种方法,就是用同音字代替。
比如清朝康熙皇帝名叫玄烨,老百姓起名字时就回避这两个字,而有的家庭恰恰就是“玄”字辈份,没办法,此辈份就在家谱中消失了,只能用同音字代替。这里同音是类似同音,可不是与玄字同音,清朝人用“元”代替“玄”,用煜代替烨,也就巧妙回避了皇帝的名字。